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轉知有關訂頒「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張貼危險標誌住宅耐震弱層補強補助作業規定」補助之大廈管理委員會辦理採購是否需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函文
說明: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0月4日工程企字第1130018258號函,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張貼危險標誌住宅耐震弱層補強補助作業規定」補助之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需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辦理採購,其相關說明與函文如下檔案:
113年10月16日 國署住字第1130103646號函
113年10月4日 工程企字第113001825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