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段性補強補助經費分為二階段,申請人得一次或分階段向執行機關申請撥付,其規定如下:
於階段性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經本部委託機構審查通過後,得申請撥付設計之實際經費,並以不超過該機構審查通過之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限,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函。
2.補助核准函。
3.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簽證之階段性補強設計圖說及預算書。
4.本部委託機構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5.階段性補強設計合約書。
6.設計單位參加階段性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7.費用請撥領據。
8.其他文件。
於工程竣工並經執行機關審查通過後,得申請撥付賸餘之補助經費,其應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函。
2.補助核准函。
3.階段性補強監造合約書及補強工程合約書。
4.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簽證之工程竣工圖、監造證明,及營造業出具之竣工證明。
5.符合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執行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6.監造單位及營造業參加階段性補強講習會參訓證明文件。
7.施工前後照片。
8.費用請撥領據。
9.其他文件。